(2016)黑01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温明学与姜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明学,姜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79号原告温明学,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常立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国良,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温明学与被告姜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明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黄 榕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