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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温明学与姜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明学,姜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879号原告温明学,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常立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姜国良,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温明学与被告姜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明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黄 榕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