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包忠富、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芳,包忠富,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8063号原告:叶桂芳。被告:包忠富。被告:廖云女。原告叶桂芳诉被告包忠富、廖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5000元(已算至2016年6月12日,之后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鸿仙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包忠富对此前的借条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包忠富重新出具欠条1张,载明:兹有安地村包忠富欠茶山下村叶桂芳人民币78000元,利息22000元。经双方协商,包忠富在2015年春节前还清22000元,到2016年6月30日前还本金28000元,余欠50000元下半年还清;利息按月利1分计算。本人承包田在余山垅3.8斗,抵押给叶桂芳,到时欠款清,抵押作废,款还不清,田归叶桂芳所有。立据人一栏由包忠富、叶桂芳签名并捺印。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忠富、廖云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叶桂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已算至2016年6月12日,此后仍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日)。二、驳回原告叶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包忠富、廖云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