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庄景凤与被告丁建华、洪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景凤,丁建华,洪燕华,庄景凤,丁建华,洪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598号原告:庄景凤,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丁建华,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洪燕华,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庄景凤与被告丁建华、洪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景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建华、洪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景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丁建华、洪燕华共同偿还借款68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丁建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庄景凤借款6876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催讨,丁建华未予偿还。丁建华和洪燕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应由丁建华、洪燕华共同偿还。丁建华、洪燕华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庄景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庄景凤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二份,证明丁建华、洪燕华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丁建华、洪燕华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条一份,证明丁建华向庄景凤借款6876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丁建华、洪燕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庄景凤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庄景凤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丁建华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庄景凤收执,确认向庄景凤借款68760元,并承诺在2016年7月5日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丁建华未予偿还,庄景凤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丁建华与洪燕华于2010年7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庄景凤与丁建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丁建华向庄景凤借款687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丁建华未予偿还,庄景凤主张债权,本院予以支持。丁建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还款,必然造成庄景凤的经济损失,庄景凤要求丁建华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率可按年利率6%计算。丁建华在与洪燕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庄景凤借款,在丁建华、洪燕华未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庄景凤主张丁建华、洪燕华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丁建华、洪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建华、洪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庄景凤借款6876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元,由被告丁建华、洪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