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刘建军诉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逯长江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军,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逯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撤1号原告:刘建军。被告: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长江。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逯长江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建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堂代理审判员 曲英姿人民陪审员 李秀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