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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永香与李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香,李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香。被执行人李绍松。申请执行人李永香与被执行人李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61216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