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永香与李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香,李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香。被执行人李绍松。申请执行人李永香与被执行人李绍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61216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