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燕玲与陈亮、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玲,陈亮,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752号原告:刘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被告:陈艳。原告刘燕玲与被告陈亮、陈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被告陈亮、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万元、利息6160元(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按月息4厘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1日,两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陈亮辩称: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万元,约定了月息2分,原本是出具112000元的借条,当时写错了,现我认可12000元的利息,另我已归还原告22000元,现在同意归还原告9万元以及原告主张的相应的利息,但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被告陈艳辩称:被告陈亮陈述的是事实,同意归还原告9万元以及原告主张的相应的利息,但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针对两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情况。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5040元(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按照月息4厘计算)。被告陈亮、陈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亮、陈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燕玲借款90000元、利息5040元,合计95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负担262元,两被告负担1050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