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学剑,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学剑、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剑、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