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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48号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剑,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学剑,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学剑、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剑、江西省欣盛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