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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忠义于洪秀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义,洪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104号申请人:张忠义,男,现住海伦市。被申请人:洪秀梅,女,现住海伦市海伦镇。申请人张忠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洪秀梅与韩吉春(已故)夫妻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住宅(面积90.81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伊立新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xx街xx委、xx路南、xx路西xx号楼南侧xx门车库(面积52.2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洪秀梅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洪秀梅与韩吉春(已故)夫妻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住宅(面积90.81平方米),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4日始至2019年10月13日止。二、查封担保人伊立新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xx街xx委、xx路南、xx路西xx号楼南侧xx门车库(面积52.24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4日始至2019年10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1628.00元,由被申请人洪秀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