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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胡琳娜与哈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娜,哈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199号原告:胡琳娜,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哈斯,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胡琳娜与被告哈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琳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琳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琳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琳娜负担。审 判 长  彭 乐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