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红燕与刘循英、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燕,刘循英,刘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文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孙红燕。被执行人刘循英。被执行人刘建峰。申请执行人孙红燕与被刘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925元,并负担执行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