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852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8521号原告:侯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谭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侯某甲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的经济实力有所下降,加上原被告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被告开始日渐对原告产生厌恶情绪,被告原本泼辣的性格变本加厉,甚至赌博成瘾。双方开始在生活上时常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常常拿刀相要挟,严重威胁了原告的人身安全。2008年至今,被告离家出走长期居住在外,偶尔回家几个小时或几天,被告还无理取闹,故意挑拨是非,恶言辱骂原告,致使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原告2013年因身体不适做了截肢手术成为了××人,被告不仅没有回心转意从行动上照顾原告,反而将夫妻矛盾升级。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完全没有复合的可能,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明双方收养女儿的情况。被告谭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是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但双方收养了一个女儿侯某乙(1991年xx月xx日出生),该女孩已经成年。现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好赌、脾气不好、打原告,被告于2016年3月6日离家出走,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平时相处中存在一些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一点包容,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结为夫妻,应相亲相爱,互相忠实,互相信任。希望原告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为了家庭幸福着想,放弃离婚的念头,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侯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