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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双双追偿权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玲,李双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财保15号申请人张玲,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申请人李双双,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人张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双双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死者王洪雷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玲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死者王洪雷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