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裴亚敏与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亚敏,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民初2053号原告:裴亚敏,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北侧。注册号410327000005571。法定代表人:匡丽,经理。原告裴亚敏诉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退还原告购买商铺余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以来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收到原告商铺款共计138048元,并约定该铺位按揭贷款不能办理15个工作日退款给原告。2015年8月,被告不能办理按揭并给原告除了退款协议,已按协议退还了原告68048元,剩余70000元被告未按协议退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应诉后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原告裴亚敏与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签订[新都汇·潮流前线]VIP购房认购单,约定原告裴亚敏向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认购[新都汇·潮流前线]号商铺,签订认购单当日需付款50000元。该认购单显示的购房款共计369497元,同时约定“2014年10月31日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若逾期未能签订,全额无息退还客户已交所有款项”。原告裴亚敏于该认购单签订前向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支付50000元,于2014年3月4日向被告支付4000元,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支付4748元,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支付30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向被告支付19000元,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13300元,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支付7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38048元。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一直未与原告裴亚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交房。原告裴亚敏请求退还购房款。2015年8月3日,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向原告裴亚敏出具退款说明一份,载明,原告裴亚敏购买[新都汇·潮流前线]SY257号商铺,已付款138048元,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同意原告裴亚敏的退房申请,于2015年8月30日退款38048元,于2015年9月30日退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退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退款40000元,同时退款说明上载明“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上节点退款,如逾期每天付500元违约金给裴亚敏”。后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按照约定退还原告裴亚敏68048元,剩余70000元一直未退还给原告以上事实由VIP购房认购单、收据8张、退款说明、原告裴亚敏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裴亚敏向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支付购房款138048元的事实由VIP购房认购单、收据8张、原告裴亚敏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8月13日,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向原告裴亚敏出具退款说明。据此,原告裴亚敏请求退还购房款7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被告承诺逾期退款每天付500元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但因该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依据未退还的购房款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故30000元购房款从2015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8月22日)的违约金为5825.81元,40000元购房款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8月22日)的违约金为6167.7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亚敏退还购房款70000元及违约金11993.55元(截止2016年8月22日),共计81993.55元,并承担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未退的购房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裴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高峰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琪附本文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