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行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天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天水,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李天水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行初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天水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李天水要求追究胡平生刑事责任及安阳市司法局包庇胡平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天水本次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对李天水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李天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