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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春雷、陈克宝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曦、李欢欢,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22时40分,在辽阳县小北河镇街里皇朝盛典歌厅门口,苏振才无故谩骂周某某与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和白某劝说并拉着周某某,在多次阻拦周某某后,张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用拳头打中周某某头部,将周某某打倒,周某某站起来后又被陈某某用拳头打中头部,再次被打倒在地,张某某、陈某某接着对倒地的周某某实施踢打,致使周某某受伤住院。2016年5月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文兵、白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抓捕经过、自首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和解书、辽阳市中心医院记录复印件、辽阳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市检技鉴【2016】032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芮文波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重大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