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363号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2176号华冠庄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尊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会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斌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