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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贵芳与柳树山,王玉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贵芳,柳拂阳,柳树山,王玉翠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90号申请人田贵芳,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拂阳(系柳德滨之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柳树山(系柳德滨之父),男,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玉翠(系柳德滨之母),女,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田贵芳和被申请人柳拂阳、柳树山、王玉翠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柳德滨(身份证号码510224196609225234,现已死亡)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贵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