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与杨耀彬、李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杨耀彬,李春华,许灿辉,黄丽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768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营业场所南安市霞美镇嘉美广场B区1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55246。负责人王瑞强。委托代理人廖徐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支行职员。被告杨耀彬,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春华,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许灿辉,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丽缎,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与被告杨耀彬、李春华、许灿辉、黄丽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1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9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