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树林、杨磊犯盗窃罪、田东峯、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杨磊,田东峯,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林,曾用名廖成香,绰号“料片”,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农民。2004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5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2月5日减刑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1月10日减刑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4月2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4月23日被押解回凤翔县并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田东峯,绰号“凯子”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200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农民。1995年11月28日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辩护人任红兵,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惠某某,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李”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2013年12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500元。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犯盗窃罪,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欧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田东峯、惠某某,朱某某,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任红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眉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窃取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2号楼前空地处的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50元);后又窜至眉县县城某某街某某家属院,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鲁德富民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车一辆(价值29700元)。被盗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杨磊和“黑哥”(另处)经被告人田东峯介绍以2300元销赃;被盗鲁德富民牌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车经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介绍销赃于户县“小钟”(另处)。2、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扶风县某某镇八一路某某供电所,窃取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供电所门前的宗申牌黄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0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杨磊以24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被告人田东峯又将该车以2700元销赃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将该车以355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男子。3、2016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公司家属院,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德鑫牌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0元);后又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公司楼下某某电子电器行,窃取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门店前的御捷马牌白色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一辆(价值21420元)。被盗银灰色德鑫牌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经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介绍以3100元销赃于户县“小钟”,被告人李树林分得1500元,被告人杨磊分得1600元。4、2016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千阳县某某镇某某家属楼,窃取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门前路边的宗申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7125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15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田东峯又以2600元销赃于被告人惠某某,惠某某又以30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中年男子。5、2016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柳林镇街道西头十字,窃取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柳林十字批发部门前的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120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16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田东峯又以1800元销赃于被告人惠某某,惠某某又以24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中年男子。6、201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窃取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小区后门路边的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26460元)。被盗农用三轮车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5000元(实付2000元)销赃于刘乙(另处)。7、201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某某镇南大街某某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13090元)。被告人李树林驾驶被盗农用三轮车沿西宝北线开往西安时在凤翔县横水镇街道被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树林涉嫌盗窃作案7起9宗,涉案金额136265元;被告人杨磊涉嫌盗窃作案3起5宗,涉案金额84470元;被告人田东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6起,涉案金额74715元;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起,涉案金额51120元;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起,涉案金额12245元;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起,涉案金额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林、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销售,其中被告人田东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田东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东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林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磊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节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没有参与第二节盗窃,对其他无异议。被告人田东峯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起诉书第二节指控的黄色宗申车是李树林和杨磊卖给其的。给闫某某卖车时,闫某某叫户县小钟看车,当时给了杨磊4000元,闫某某还垫了2000元,这车两人共赚了1000元,其给闫某某500元。第二辆车卖了3100元,是杨磊一人过来找其,闫某某把钱给杨磊,闫某某把车卖给谁其不知道。闫某某说赚了1000元,当晚闫某某给其500元,吃饭是闫某某掏的钱。其给惠某某卖了两次车,并说了车的来源,说是宝鸡的车,不用说清是偷的他都知道,他就是做这个的。被告人闫某某辩称,其与田东峯认识多年了,田东峯先认识其儿子,后来其与田东峯认识的,其经营一个修车部,田东峯打电话说有个宝鸡的老年代步车,其说没手续不要,后来小钟说他要,就卖给了小钟。当时其还对田东峯说车不赚钱,别弄这个了,这次其没见一分钱,与田东峯吃了一顿饭,田东峯开的钱。第二辆车是小钟问还有没有,是小钟用其手机给田东峯打的电话,田东峯有车,其没有见车,第二天小钟来开的车,车卖后田东峯给其500元钱,其不知道车是怎么来的,多少钱卖其也不知道。其辩护人任红兵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在犯罪事实方面,对于指控闫某某的二起犯罪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收取500元无异议,而对第一宗,结合田东峯、闫某某的供述并综合案件其他证据,闫某某没有参与,事后也没有收取钱财,与田东峯吃饭是正常应酬,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材料认定。3、本案没有查清闫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犯罪方法分类,究竟是共同代为销售,还是居间介绍买卖;4、鉴于被告人闫某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次数少,且年龄偏大,建议在6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缓刑。被告人惠某某辩称,其从田东峯处买的车都没有发票,田东峯也没有说车的来源。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眉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窃取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2号楼前空地处的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50元);后又窜至眉县县城某某街某某家属院,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鲁德富民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车一辆(价值29700元)。被盗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杨磊和“黑哥”(另处)经被告人田东峯介绍以2300元销赃;被盗鲁德富民牌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车经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介绍销赃于户县“小钟”(另处)。2、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扶风县某某镇八一路某某供电所,窃取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供电所门前的宗申牌黄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8000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杨磊以24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被告人田东峯又将该车以2700元销赃于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将该车以355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男子。3、2016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公司家属院,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德鑫牌银灰色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0元);后又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公司楼下某某电子电器行,窃取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门店前的御捷马牌白色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一辆(价值21420元)。被盗银灰色德鑫牌四轮老年代步电动车经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介绍以3100元销赃于户县“小钟”,被告人李树林分得1500元,被告人杨磊分得1600元。4、2016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千阳县某某镇某某家属楼,窃取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门前路边的宗申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7125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15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田东峯又以2600元销赃于被告人惠某某,惠某某又以30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中年男子。5、2016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柳林镇街道西头十字,窃取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柳林十字批发部门前的福田五星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120元)。被盗车辆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1600元销赃于被告人田东峯,田东峯又以1800元销赃于被告人惠某某,惠某某又以24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市场销赃于一陌生中年男子。6、201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小区,窃取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小区后门路边的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26460元)。被盗农用三轮车后由被告人李树林以5000元(实付2000元)销赃于刘乙(另处)。7、201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李树林窜至凤翔县某某镇南大街某某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一辆(价值13090元)。被告人李树林驾驶被盗农用三轮车沿西宝北线开往西安时在凤翔县横水镇街道被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树林涉嫌盗窃作案7起9宗,涉案金额136265元;被告人杨磊涉嫌盗窃作案3起5宗,涉案金额84470元;被告人田东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6起,涉案金额74715元;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起,涉案金额51120元;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起,涉案金额12245元;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起,涉案金额8000元。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3、被盗车辆证明材料及照片,证实部分被盗车辆的相关信息。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9日16时1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4月19日凌晨3时在凤翔县汽车站附近盗窃一辆蓝色五征牌三轮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巷内。2016年4月19日16时35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3月底在凤翔县东侧街道盗窃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东关某某电子电器商行门前路上。2016年4月19日15时4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4月初的一天在柳林镇街道盗窃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柳林镇大什字批发部门前路边。2016年4月19日16时55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4月的一天下午在凤翔县某某镇一小区后村子盗窃一辆蓝色五征三轮农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百合小区后北街内街道处。2016年4月27日11时4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杨磊在扶风县城街道盗窃一辆银黄色三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扶风县某某供电所门前的路边。2016年4月27日9时5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眉县县城某某镇街道路边盗窃一辆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眉县县城某某公司小区对面街道路边车位处。2016年4月22日10时2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于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千阳县某某镇街道一路边盗窃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千阳县司法局家属院前面水泥路边。2016年4月19日16时2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于2016年4月18日19时在凤翔县汽车站附近盗窃一辆蓝色五征三轮农用车前的休息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儒林巷内的儒林旅馆(203房)。2016年4月19日7时2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被告人李树林指引,李树林对其于2016年4月19日凌晨凤翔县某某镇南大街某某巷内盗窃的一辆蓝色五征牌三轮农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某某巷内。2016年4月19日11时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树林经混杂辨认,指认出同案犯杨磊,销赃的同案犯田东峯。2016年4月19日10时2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李树林对其作案工具车钥匙、T型改锥及作案时穿的衣服进行指认。2016年5月3日9时1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对其2016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伙同李树林在凤翔县城东侧街道一门店前盗窃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东关某某电子电器商行门前路上。2016年5月3日9时35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对其2016年3月的一天伙同李树林在凤翔县县城一小区盗窃一辆银灰色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某某镇医药公司小区楼前空地处。2016年5月3日10时2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对2016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李树林在眉县县城一小区盗窃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眉县县城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门前空地处。2016年5月3日10时5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对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李树林在眉县县城街道路边盗窃一辆银灰色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眉县县城某某街某某公司对面路边车位处。2016年5月3日12时1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对2016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李树林在凤翔县县城东面街道一门店路沿前盗窃一辆银灰色四轮电动车的作案地点,指认为凤翔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内,抛车地点为岐山县杏林镇张侯村委会门口东侧。2016年5月3日9时3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在凤翔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内指认一辆银灰色四轮电动就是2016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伙同李树林盗窃的电动车。2016年4月23日、5月10日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杨磊经混杂辨认,指认出同案犯李树林,销赃的同案犯田东峯。2016年4月27日、6月7日、6月14日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田东峯经混杂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杨磊、李树林、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经混杂辨认,指认出被告人田东峯。2016年7月5日11时50分被告人闫某某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指认西安市沣东新区贺家村的铁路旁边就是其联系田东峯买卖车辆的地点。2016年6月14日20时50分被告人朱某某经混杂辨认,指认出被告人田东峯.2016年7月4日15时5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朱某某指认一辆红色宗申牌200型牌号AR***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金元150型车牌号为陕DPY***正三轮摩托车是其从田东峯处收购的赃物。2016年6月14日20时55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惠某某经混杂辨认,指认出被告人田东峯。2016年7月4日15时15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惠某某指认一辆红色长江型150正三轮摩托车是其从田东峯处收购的赃物。2016年6月14日20时28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证人张某某经混杂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朱某某就是给其出售赃物的人。5、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9日、6月15日、6月28日分别从被告人李树林处扣押随身携带的车钥匙一串、T型改锥一个、家用三轮车一辆;从朱某某处扣押自制钥匙一把、三轮摩托车二辆;从惠某某处扣押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于2016年5月5日发还给王某乙蓝色五征牌7ypjz-17150pd1三轮农用车一辆;2016年7月12日发还给尹某某一辆金元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2016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惠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200元;在朱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发还胡某某人民币2200元;发还王某甲人民币4000元。6、作案工具钥匙一串、T型改锥一个,证实被告人李树林实施盗窃作案时所用工具。7、被害人鲁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8日晚上8时其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的楼道口,晚上12时其还检查了一下车在那儿放着,第二天早上8时发现车不见了,其摩托车是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8、被害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8日晚上21时左右,其将自己的老年代步车停放在楼下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发现车不见了,其车的特征是银灰色鲁德富民牌内燃观光车,买这车时花了33000元。9、被害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早上6时30分左右其从县城老区八一路某某供电所家属楼下来后,发现其3月21日晚停放在供电所营业厅门前的银黄色三轮摩托车不见了,其车架号是***,发动机号是***。购车价是15800元。10、被害人孔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凤翔县东关五金公司楼下经营“某某电子电器行”,2016年3月22日晚上20时许,其将四轮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口处,回店里面休息,3月23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车不见了,车是2015年11月5日购买的,车价是23800元,车架号***,车型号YJ***,电动机型号***。11、被害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晚上19时许,其将四轮电动车停放在凤中路口的医药公司家属院内充电,晚上23时许电充满后其把车锁好回家休息,3月23日早上7时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其电动车是银灰色四轮德鑫牌,价值28000元。12、被害人蒲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5日其从宝鸡市购买一辆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2016年4月5日14时许,其将电动车停放在某某家属楼隔壁门前的路上,就去忙生意了。20时许其回家时发现车不见了,院子一房客说19时许听见摩托车响声。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摩托车牌号陕CLH1**,购买价格7900元。13、被害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早上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店门口用来送水的正三轮摩托车不见了,车是4月9日晚上10时左右停放在门前的。车是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车,车牌是陕***,车架号***;发动机号***;合格证号***,车价6000元。14、被害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12日下午17时30分许,其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某某后面北街村一组的水泥路上车头朝南,4月13日早起来后发现三轮车不见了,三轮车号是陕C***,蓝色五征牌柴油动力三轮车,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号***。15、被害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晚7时左右,其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县城南大街某某巷租住处的大门前,4月19日早上7时10分其发现车不见了。车是蓝色五征三轮柴油汽车,型号五征***;车辆识别代号是***;发动机号***;车牌号陕C***。车价格是24800元。16、被害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其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咸阳市秦都区魏家泉村2组67号魏某某家的院子里就回租住房休息,休息时手机放在床头柜上,早上7时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到院子发现三轮车也不见了。车辆型号是***;发动机号是***;车辆识别代码是***;车辆号牌是陕D***,手机是白色vivo。车价是6000元。17、被害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老年代步车被盗的第三天,某某派出所给其打话说车找到了,让其去辨认一下,经辨认确是自己丢失的老年代步电动车,某某派出所民警带其到益店派出所领回了自己的电动车。1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其在西安市未央区楼观台煤场认识一个买煤的河南小伙子,其给这个小伙子租住的西安市西郊贺家村的房子送过几次煤,后来这个小伙子说他有二手三轮摩托车要卖,问其要不要,小伙子说他的三轮摩托车便宜且实惠,劝其买下,其同意后,小伙子约其于2016年6月14日到其租住地看车,他那儿有两辆三轮摩托车,一辆旧的,一辆成色好些,其与河南小伙子说好价格2000元后,将车买下,正在洗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19、证人芦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其夫张某某说带其到西安市区转转,顺便把前期欠账收一下,坐公交从楼观台出发,不知在哪里下的车,到了一个村子进了一家院子,只见其夫与那人在一起说话,后来从别处骑来一辆车,那人给其夫给了水管,其夫用水管冲洗那辆较新的车时,院子里进来一伙公安人员就把其抓起来了。2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树林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2004)渭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李树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0)铜印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田东峯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2009)渭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田东峯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3)咸秦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磊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以(2011)临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95)西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朱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500元;21、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树林(廖成香)2013年2月5日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被告人杨磊2015年11月10日被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被告人田东峯2014年2月25日被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凤翔县公安局证明,证实田东峯积极提供闫某某在西安市西郊的活动范围,于2016年6月8日下午16时许成功抓获闫某某;在被告人田东峯的指引下2016年6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惠某某、朱某某。李树林等人盗窃案中的涉案人员“黑哥”“小钟”“老胡”因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和居住场所,无法对其三人采取措施;因刘乙的真实身份和居住场所不详,无法对其采取措施;杨磊的抓获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树林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4)渭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廖成香为同一人;22、价格认定及资质证明,证实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均具有价格认定资质;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5月5日作出凤价认字[2016]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福田五星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的价格为3350元;富民牌CQ4A型内燃观光车于基准日价格为29700元;宗申牌ZS200ZH-12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于基准日价格为8000元;御捷马牌YJ3060A型低速电动汽车基准日价格为21420元;德鑫牌新能源电动汽车于基准日价格为22000元;宗申牌ZS150ZH-9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价格为7125元;福田五星牌FTL50ZH-2D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价格为5120元;五征牌7YPJX-1750PDA3型三轮汽车于基准日价格为26460元;五征牌7YPJX-17150PD1型汽车于基准日价格为13090元。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凤价认字[2016]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红色宗申牌200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的价格为3920元;红色骥达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的价格为3125元;红色长江牌150型正三轮摩托车于基准日价格为4080元。23、被告人李树林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相同,并证明在扶风县与杨磊一起盗窃一辆黄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卖给了田东峯。24、被告人杨磊供述,证实的内容除指控的第二节不认可外,其余与指控事实相同。25、被告人田东峯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特别证明2016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杨磊伙同“小李”骑一辆黄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以2400元在贺家村卖给其,且二人说车是从宝鸡弄来的。26、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供述中承认其知道车辆都是贼赃。2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并证实其2016年3-4月份从田东峯处购买一辆黄色正三轮摩托车,价格2700元。28、被告人惠某某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并证实其知道田东峯卖的车是贼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林、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东峯、闫某某、惠某某、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居间介绍销售,其中被告人田东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林、杨磊、田东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东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磊辩称其未参与第二节盗窃案,但被告人李树林证实其与杨磊一起在扶风县实施盗窃作案,被告人田东峯供述宗申牌黄色三轮摩托车是杨磊伙同李树林卖给他的,依此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杨磊实施了第二节盗窃作案,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闫某某、惠某某辩称其不知道买卖的车辆是贼赃,但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知道田东峯卖给其的摩托车是被盗车辆,且有田东峯的供述闫某某、惠某某明知买卖车辆是从宝鸡地区盗窃而来,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以其庭前供述认定,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三、被告人田东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四、被告人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五、被告人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六、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七、对被告人李树林犯罪工具钥匙一串、T型改锥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蒲鹏飞人民陪审员 吕志诚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