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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萍与宋太俊、宋和政、申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宋太俊,宋和政,申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197号原告:李萍,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太俊,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和政,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申娟,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宋太俊、宋和政、申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