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6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3年9月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生于固原市原州区,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