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缪亚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缪亚珍,王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5294-9。代表人:柯晶,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缪亚珍,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忠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缪亚珍、王忠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9834.06元、利息7021.27元及其他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