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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关朋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朋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697号罪犯关朋飞,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朋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关朋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09年12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关朋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朋飞于2008年6月,伙同他人因争夺一女青年与张三锋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火车站广场谈判,关朋飞纠集张小利等人准备了砍刀到火车站。双方说顶后,关朋飞等人持凶器朝张三锋身上乱打,打完后逃离现场,张三锋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罪犯关朋飞系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安少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朋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罪犯关朋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关朋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朋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