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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365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被告:XX,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