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平与被告廖召阳、田涛、吴兴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平,廖召阳,田涛,吴兴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431号原告:刘爱平。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召阳。法定监护人:廖永贵。被告:田涛。法定监护人:田艳峰。被告:吴兴震。法定监护人:李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平诉被告廖召阳、田涛、吴兴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平撤回对被告廖召阳、田涛、吴兴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平承担。审判员 吴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