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吴益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吴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740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长垄村。法定代表人:朱红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琳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益华,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益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宏鹏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3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