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甘小足、赵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甘小足,赵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象山街19号。负责人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云,该支行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忠,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甘小足,女,1957年7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赵青,男,1966年9月4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诉被告甘小足、赵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贵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