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胜诉被告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周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6696号原告:王永胜,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鸿,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威,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群,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诉被告周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成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对被告周成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