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吉春与武雪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春,武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春,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武雪会,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雪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雪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雪会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雪会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何言厚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