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经理。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0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