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米某与肃南县马蹄乡社保所、马某乙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米某,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社保所,马某乙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292号原告:马某甲,男,甘肃省肃南县人。原告:米某,女,甘肃省肃南县人。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社保所。法定代表人:鲁泽清,系该社保所所长。地址:肃南县马蹄藏族乡。被告:马某乙,女,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马某甲、米某与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社保所、马某乙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索进斌审 判 员 朱兴奋人民陪审员 李 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