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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671号

廖庆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庆峰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71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廖庆峰,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廖庆峰关于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廖庆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