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与被告石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石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250号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姜士刚,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兆楠,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230221198710240415。被告石岩,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兴隆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宏达农业科研所与被告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景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