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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青龙、方金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青龙,方金球,朱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程青龙,男,19XX年X月XX日,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方金球,女,19XX年XX月X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朱淑媛,女,19XX年X月X日,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程青龙;方金球申请朱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朱淑媛应支付申请人程青龙;方金球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淑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