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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王带娣、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0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辉,王带娣,麦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4016号原告梁荣辉,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带娣,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麦海平,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荣辉诉被告王带娣、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辉的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带娣、麦海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带娣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在南沙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96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2月1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3%,被告麦海平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王带娣催讨,被告王带娣总是拖欠,未予偿还。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3%从2015年9月16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还清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被告王带娣(乙方)、被告麦海平(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9600元,于订立本契约之同时,由甲方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不另立据;借款期限6个月,每月利息2.3%,即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2月16日止。丙方作为本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时至今日,两被告无偿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从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知,被告王带娣已实际收到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王带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麦海平对王带娣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王带娣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王带娣无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导致本案纠纷,应偿还欠款并按照约定时间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麦海平未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麦海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的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2月16日止,每月利率2.3%,该约定月利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调整为月利率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带娣、麦海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荣辉连带偿还欠款19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王带娣、麦海平实际还清欠款日止);二、驳回原告梁荣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1元由原告梁荣辉负担5元,被告王带娣、麦海平负担19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