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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飞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飞,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西华县电业局计量科科长,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拘在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飞在西华县电业局门口,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业务员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2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在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向西华县电业局销售电表过程中,被告人李飞通过卡号为95×××95工商银行卡,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入的回扣款15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15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3、在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向西华县电业局销售电表过程中,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李飞通过户名为李晓朋卡号为62×××10的账户,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存入的回扣款10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10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飞在西华县电业局门口,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业务员王某所送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2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在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向西华县电业局销售电表过程中,被告人李飞通过卡号为95×××95工商银行卡,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入的回扣款15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15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3、在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向西华县电业局销售电表过程中,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李飞通过户名为李晓朋卡号为62×××10的账户,非法收受扬州市万泰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存入的回扣款10万元。后被告人李飞将10万元钱用于家庭开支。另查明:被告人李飞于2016年6月20日到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于2016年6月22日将赃款27万元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凌某证言,李晓朋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华县电业局文件、营业执照,扬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杨州市万泰电器厂有限公司与西华县电力物资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客户明细账、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万泰预付费电表统计表、付杨州万泰电表款情况表、财务情况说明、河南碧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说明、碧龙公司购表情况表,王某、李晓朋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银行凭证,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发破案报告,退赃收据,被告人李飞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飞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且在提起公诉前能主动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相君审判员  容 静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如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