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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日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173号原告: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孟择雅居小区6号楼底层。法定代表人:林建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日东,男,住钦州市。原告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诗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