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琨与王玉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琨,王玉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王琨。被执行人:王玉珂。关于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玉珂名下位于钢城区棋山大街15号23号楼1单元101室(房权证: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土地证:莱芜市国用(2013)第0503640359-1号)楼房过户至王琨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