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传奇、孙秀梅等与王建奇、王凤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奇,孙秀梅,王建奇,王凤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568号原告张传奇,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秀梅,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广,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勇,男,汉族,成年。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奇、孙秀梅诉被告王建奇、被告王凤勇、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奇、孙秀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奇、孙秀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奇、孙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传奇、孙秀梅承担。审判员 兰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