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秦绍燕申请执行何兴奇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绍燕,何兴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秦绍燕、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何兴奇、男、汉族、1984年4月6日生秦绍燕申请执行何兴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订计划分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执2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跃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