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旺明申请执行杨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旺明,杨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66号申请人王旺明,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杨选,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王旺明申请执行杨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杨选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申请人王旺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选于2016年5月7日偿还申请人王旺明5000元,于2016年8月7日给付申请人8395元,共计偿还13395元,若被执行人能按约定履行,则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