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靳某甲、薛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甲,薛某甲,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甲,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甲,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7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军习担任被害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靳某甲为索要债务让被害人刘某甲从河北邯郸市来到柳屯镇李信村其钢材门市内,因二人商谈未果,靳某甲不让刘某离开,晚上将刘某甲锁在其钢材门市房间内,并派被告人薛某甲和高某看管。2015年12月27日晚,靳某甲又将刘某甲转移至清丰县六塔乡牙头村,次日刘某甲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宣读了证人裴某乙、李某己、李某庚、薛某乙等证言,出示了案发经过、出警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靳某甲为索要债务让被害人刘某甲从河北邯郸市来到柳屯镇李信村其钢材门市内,因二人商谈未果,靳某甲不让刘某离开,晚上将刘某甲锁在其钢材门市房间内,并派被告人薛某甲和高某看管。2015年12月27日晚,靳某甲又将刘某甲转移至清丰县六塔乡牙头村,次日刘某甲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靳某甲供述:我和刘某都是做钢材生意的,我通过给我拉钢材的李某己认识了刘某,2012年5月7日我通过李某己给刘某汇了30万元预付款,刘某说有钢材给我钢材,没钢材算借款,给我利息,她让李某己给了我一张“借款30万,月息1.8分,借款人雷某(刘某儿子)”的欠条。刘某利息支付到2013年9月份就不再支付了,我给她打电话,她说没钱,我把中间人李某己的车扣了,李某己让刘某过来找我。冬至前后刘某来到我门市上,我们谈这个事,刘某说等过几年给我钱,我不同意,她说要走,我想她走了我给谁要钱去啊,她刚走到209国道和黄河路交叉口,我让我媳妇去追她不让她走,撵上她后,我怕她打电话把她手机要过来了,我们就回门市上了,我去井下银行办事回去后,把手机给她了。我让她别急着走,等李某己来了说说,她说给我3、4万元,我不同意。到了晚上,我媳妇和我弟妹高某跟她一起睡觉,她们从里边插住门,我从外边锁住,第二天早上7点打开。白天我们干活,她打电话借钱,我们就注意点不让她走就行。第二天晚上11点多,柳屯派出所民警去了,问了问走了。到昨天晚上派出所民警又去了,民警说不能扣人,可以起诉,或者订个还款计划。刘某就给我写了保证书,保证到2016年1月20日还我15万元。我就叫给靳某乙拉着她到了清丰县李某庚家,我叫李某己过去谈,商量先给我10万元,今天下午派出所找我,我跟他们一块到李某庚家把刘某带回来了。我扣留刘某期间,她一直声称给我钱就是不给我,如果她不是一直说给钱,我不会扣她这么长时间,我没有殴打或辱骂过她。2、被告人薛某甲供述:我丈夫靳某甲和别人合伙开了家钢材门市,刘某原来借了我们30万元,已经2年多不还钱了,2015年12月22日冬至那天,中间人李某己给刘某打电话让她过来说说还钱的事,大概10点多钟,刘某来到我们钢材门市,刘某说没钱还,跃先说叫中间人来说说这事,因为天有雾,中间人没过来,当晚我和高某陪着刘某在门市西屋里住,跃先从外边把门给我们锁住了,第二天白天我在门市上忙,高某看着刘某不让她走,晚上还是我们三个睡一起,12月25日晚上11点有人打了报警电话,柳屯派出所的去了,派出所的问了几句话,没什么事情人家就走了。12月27日22点左右,派出所的又去了,刘某也没给派出所说什么,我们说了说欠钱的事,刘某当着派出所人的面给我们出了保证书,保证先还15万元,跃先给派出所的说和刘某一起找中间人李某己去,等派出所的人走后,跃先就拉着刘某去了清丰县李某庚家,李某己也赶到了李某庚家,在李某庚家谈时刘某还说还15万,不知道怎么刘某又报警了。刘某在门市上我们没有打骂她,每天她都说给我们借钱,有时说6万,有时说8万,有时说9万,我们想让她还点钱,就没让她走,但她一直拖,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还。3、被告人高某供述:我哥哥在李某甲开了个钢材门市,我平时在门市上给工人做饭。2015年冬至那天,一个叫“芹”的女的来我哥哥门市上了,中午靳某甲给我说让我看着她,别让她走了,当时我不知道为啥让看着她,后来听芹说等着中间人,我知道了她欠靳某甲的钱。我一边干着杂活,一边注意着芹,但我没打骂过她。到了晚上,我和薛某甲一块在铁屋看着芹,我哥哥从外边锁住。过了2、3天,派出所同志隔着大门喊芹的名字,问她怎么来的,芹说她自己来的,也没开门,派出所的就走了,之后一天晚上,派出所的又去了,他们单独和芹谈了谈,后来派出所的让我哥靳某甲把芹先送走,我哥把芹送到我侄子李某庚家去了。4、被害人刘某陈述:我以前在河北邯郸做钢材生意,后来赔了。我和濮阳县柳屯镇的靳某甲有经济往来,我通过内黄李某己借了靳某甲30万元,他让我到濮阳县说说钱的事,我就到了靳某甲的钢材市场。当天是冬至,我给他从10点谈到11点多准备走,走了500多米,靳某甲和他媳妇撵上我,把我手机夺走,我又回到了靳某甲办公室,他让一个叫社玲的看着我,上厕所也跟着,下午5点多,靳某甲把手机给我让我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我说我没能力还钱了,靳某甲说还一半也行,晚上8点左右,他就把我和他媳妇、社玲关到一个小铁屋里,他从外边锁上门,第二天再开开门,他们也让我吃饭,只是我不想吃,第三天(24号)也一样,让我打电话让家人借钱,我把情况给家人说了下,他们说报案,我没报案,也没要求走,我想给靳某甲谈好再走,家人25号晚上报的警,民警晚上11点多去的,派出所民警从外边问我“有事吗”?我说“没事”,派出所的同志就走了。27日晚上8点左右,派出所的又来了,半小时后靳某甲把我和他媳妇、社玲放出来,民警问了问情况,中间人调解订了一个还款计划,民警走了。靳某甲把我带到车上,车上一个叫仁邦的还威胁我,我被他们送到民警解救我的地方,被胜一和他媳妇看着,胜一也威胁我。他们也让我吃饭、睡觉,我就是有时不想吃。27日派出所民警和我单独谈了,我害怕没敢讲真实情况。我能在院子里转转,不能去很远的地方。12月27日晚上,我给靳某甲写了一个保证书,他说我写了就让我走,我写了还是没让我走,把我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了,他把保证书给我撤了我就原谅他。12月29日我给靳某甲家属写了一个谅解书,我要求作废,我谅解,就是不想在谅解书上写。5、证人裴某乙证言:2015年12月26日17时,我接到朋友南乐县张国屯乡苏某李某丁电话,称“其朋友刘某被靳某甲扣押了好几天了”。26日晚21时许,我到李信××钢材市场附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柳屯派出所民警出警,隔着门问了几句话,就回去了,没有把刘某解救出来。27日上午,刘某又打电话让我救她,晚上,我再次报警,柳屯派出所出警,仍然是与靳某甲和看管人员说了几句话就回去了,没有解救。28日上午,刘某再次电话哀求让解救她,我只好报警,柳屯派出所再次出警,后回信说刘某昨晚已经安全离开,到清丰县某某人家去了。28日下午,刘某再次电话哭诉她昨晚被转移到钢材市场北一个叫李某庚的家。我只好再报警,最后公安干警将被害人解救。6、证人李某己证言:我是拉货的,认识靳某甲和刘某,3、4年前刘某借过靳某甲30万元,我是中间人。一个月前,我的车被靳某甲扣了,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让她过来解决问题,在刘某来濮阳的当天,她给我打电话说靳某甲不让她走啦,我说你欠人家钱,我的车都给扣了,你准备些钱,就让你走啦。27日晚上靳某甲让我过去,给刘某说说还钱的事,10点多我到柳屯,11点多在清丰县××李胜一家见的刘某。刘某也说准备还钱,谁知道她报警了。刘某在濮阳期间,天天给我打电话,都是说准备钱的事,让我准备5万,她准备些,但她一直光说不做。7、证人李某庚证言:靳某甲是我亲叔,3年前,靳某甲把我的10万元钱借给刘某,后来靳某甲给我说钱可能要不回来了。刘某给我没有借条,她和靳某甲有借条。刘某是靳某甲和另外一个男的带我家的,27日晚上,靳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明天给钱,怕她跑了,放我家让我看着她。我把刘某安排和我媳妇、孩子一个床睡,我睡沙发。一个小时后,靳某甲带着担保人李某己再次来我家,李某己和刘某在外间说话,靳某甲在车上睡觉,后来李某己走了。第二天9点多担保人又去我家,和刘某一直说话快到下午1点,我们一块吃了饭,3点多柳屯派出所的就到了我家。8、证人靳某乙证言:靳某甲是我叔,2015年12月27日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女的欠他钱,被扣住了,让我过去。我就到了他钢材门市上,柳屯派出所的让靳某甲把这个女的送走,送到内黄保证人那里也行,靳某甲让我和他一块去送,在车上我给那个女的说“你欠人家钱,该给人家就给人家”,那个女的说“做生意倒霉了,还不上”。后来靳某甲把她送到清丰六塔乡李某庚家,送到那里后我就回家了。9、证人魏某证言:十来天前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叔靳某甲来我家,领过来一个女的,说这个女的欠钱,我给这个女的端水洗脸、洗脚,让她跟我、孩子一块睡,大概过了2个小时,靳某甲又和一个男的回来了,是借钱的担保人,他们和这个女的一块在外间说事到凌晨2点,靳某甲和那男的走了,这个女的又回来睡觉。第二天我老公李某庚上班后,靳某甲和那男的又来了,他们还是在一起说话,期间我没限制她的自由。下午2点多,柳屯、六塔派出所的来我家了。10、证人薛某乙证言:我姐姐薛某甲被拘留了,当时我姐夫靳某甲让刘某给她写了一份保证书,前几天刘某想把保证书要走,说要走就不追究我姐和我姐夫的责任了。11、濮阳县公安局案发经过。2015年12月25日晚,刘某通过熟人向柳屯派出所报案,民警出警后,刘某未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处境。27日晚,刘某熟人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柳屯派出所出警后达成还款协议。当晚靳某甲将刘某甲转移到清丰县六塔乡牙头村李某庚家,并让李某庚妻子看管,次日下午,柳屯派出所民警将刘某解救。12、柳屯派出所民警晁某、李某戊奇出警证明。证明2015年12月25日23时柳屯派出所出警后,刘某称没有受到非法拘禁。12月27日,再次出警,刘某称正在商量还款事宜。13、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30万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有到案证明、到案经过、保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甲、薛某甲、高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甲、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薛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翟国玺审判员 戴文顺审判员 后利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亚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