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袁琨与庞士涛、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琨,庞士涛,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牛立平,河北慈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1905号原告:袁琨,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庞士涛,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天山大街**号冶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飞,公司经理。被告:牛立平,女,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慈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4号金隅公寓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牛立平。原告袁琨与被告庞士涛、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尚公司)、牛立平、河北慈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爱家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尹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琨,被告佳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士涛、牛立平、慈爱家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琨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51600元,并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付息,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初,原告受被告庞士涛雇佣给其所承包的平山县慈爱养老院翻新、装修工程打工。自2013年起至2015年,被告庞士涛陆续拖欠原告工资7.4万元并拒绝支付(有欠条为证),被告慈爱家政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支付过22400元,剩余51600元未付。被告庞士涛是以被告佳尚公司名义与牛立平签订的合同,牛立平系慈爱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慈爱家政公司出资修建了平山县慈爱养老院,故根据法律政策的规定,四被告应该对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庞士涛未到庭答辩。被告佳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给本项目甲方即牛立平施工建设温塘镇慈爱养老院,2013年9月21日以包干价305万元承包本项目,同日向牛立平丈夫刘广谦交纳押金5万元。该项目是刘广谦所在单位河北阳光慈善基金会发起招标并进行合同下达,订立合同时,刘广谦解释称养老院将来要独立注册法人执照,由其妻子牛立平出任法人,所以合同暂时由牛立平签字。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进场开工,甲方牛立平初期按约定分三笔拨付资金70万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公司至今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原告工资。被告牛立平未到庭答辩。被告慈爱家政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甲方牛立平、乙方为被告佳尚公司,双方签订《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承担温塘养老院项目的拆除和装修并负责清场,包括水、电、消防、室内装修、暖气、园林等;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自消防验收通过起4个月,所有项目基本完工,达到能使用的程度,包括水暖的试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资和所有费用;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总额为305万元(包含原有的设计费),305万元为全部清包工的人员手工费和低于单一项目或者单一品种五万元的辅材费用,超过305万元的部分,甲方酌情考虑,但不承诺能支付相关费用。《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签订时,被告庞士涛与被告佳尚公司系合伙关系。合同签订后,庞士涛找到原告等人在平山县温塘镇慈爱养老院项目装修工程干活,2015年4月20日,庞士涛给二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袁琨人工款74000元,到5月15日全部结清”。慈爱养老院至今未取得营业执照。庞士涛为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能如期支付工人工资,后经协调,原告通过石家庄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慈爱家政公司出具税票,2015年7月3日,被告慈爱家政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22400元,尚余51600元至今未付。2016年3月1日,原告以庞士涛、佳尚公司、河北阳光慈善基金会为被告诉至本院【案号(2016)冀0131民初725号】,要求庞士涛、佳尚公司、河北阳光慈善基金会对上述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撤诉,并提起本次诉讼。在(2016)冀0131民初725号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庞士涛对原告提供的2015年4月20日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庞士涛称慈爱家政公司尚欠自己732863元(加上工程押金18万元和保证金)。另查,庞士涛并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本院调取被告慈爱家政公司企业登记相关档案,显示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牛立平,公司系牛立平与另一股东贾志安共同出资设立,牛立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主张本案四被告对其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供证据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2.银行交易信息查询清单。被告佳尚公司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一份,显示佳尚公司在中国银行石家庄市平安支行账户在2014年2月份分三笔收到慈爱家政公司汇款,金额共计166574元。佳尚公司称,另有部分款项系以被告牛立平丈夫刘广谦、刘广谦女儿的名义支付给佳尚公司的,共支付工程款70余万元。佳尚公司另提供刘广谦于2013年9月21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温塘装修用押金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慈爱家政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庞士涛雇佣原告袁琨等人从事劳务,且被告庞士涛曾在其他案件中对于原告出具的欠付工资的凭证予以认可,故其应当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系被告佳尚公司与牛立平所签,佳尚公司与庞士涛系合伙关系,且庞士涛并未取得相关建筑资质,故佳尚公司应与庞士涛对所欠原告工人工资51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牛立平、慈爱家政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签订在先,慈爱家政公司注册成立在后。根据被告佳尚公司陈述,佳尚公司在与牛立平签订合同时,牛立平曾提及将来要成立公司独立经营,由牛立平作为法定代表人。故牛立平作为慈爱家政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名义签订《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原告及佳尚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原告提供的地税机打发票均显示付款单位为被告慈爱家政公司,故慈爱家政公司的付款行为可认定为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温塘养老院总体框架合同书》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慈爱家政公司承担,牛立平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亦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佳尚公司表示慈爱家政公司并未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己方无力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另从(2016)冀0131民初724号案件开庭情况来看,庞士涛表示慈爱家政公司尚欠732863元未付,而牛立平丈夫刘广谦表示因工程尚未完工、消防未通过验收,故剩余工程款未结清。综上,本院认定工程发包方慈爱家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工程款,故其也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被告庞士涛为原告出具欠条中载明欠款“到5月15日全部结清”,故应认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庞士涛逾期未还,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被告佳尚公司称温塘慈爱养老院装修项目系河北阳光慈善基金会发起招标并进行合同下达,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士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琨工资款5160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赔原告上述款项的经济损失;二、被告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慈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牛立平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被告庞士涛负担,被告河北佳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慈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