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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培春与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春,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61号原告:刘培春,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锦州1号。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立志,公司员工。被告: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德新区长德大街1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冯卫国,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庆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春诉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返还原告刘培春。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