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培春与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春,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61号原告:刘培春,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锦州1号。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立志,公司员工。被告: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德新区长德大街1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冯卫国,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庆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春诉被告哈尔滨安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返还原告刘培春。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