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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唯倩与胡增年、郑州市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增年,曹唯倩,郑州市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增年。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唯倩,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郑州市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增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增年因与被上诉人曹唯倩及原审被告郑州市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增年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增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