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琼与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959号原告:陈琼,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黄良川,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03382-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北环西路胡马桥片区A32号。法定代表人:马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然,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被告员工。原告陈琼诉被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琼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琼承担。审 判 长  黄公立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