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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全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全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6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谷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静,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喜,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山市博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