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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856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根,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熙,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