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钱朝军与陈跃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军,陈跃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936号原告:钱朝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陈跃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钱朝军与被告陈跃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朝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朝军以欲与陈跃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朝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钱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