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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钱朝军与陈跃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军,陈跃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936号原告:钱朝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陈跃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钱朝军与被告陈跃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朝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朝军以欲与陈跃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朝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钱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