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3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谷成伟与牟苗苗民间借贷纠纷兑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成伟,牟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谷成伟,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牟苗苗,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谷成伟与牟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牟苗苗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牟苗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牟苗苗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HL2**)。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2500.00元,于2016年8月1日、9月12日经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在二次拍卖中被竞拍人简大伟已126500.00元的价格竞买拍得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牟苗苗名下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HL2**)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竞买人简大伟名下(该车辆没有产权证书)。二、竞买人简大伟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